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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黔南检二部刑诉〔2020〕Z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案发前住贵州省平塘县通州**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日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塘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平塘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州省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3月1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本院于同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经济困难萌生入室劫财的想法,打听到被害人祝某某经济条件较好,并知晓祝某某住处后。2019年12月1日3时许,刘某某带上提前准备的水果刀、擀面棍、绳子、口罩、帽子、双肩包等作案工具,窜至平塘县通州镇某某村某某城*栋*单元,从该栋楼二楼与三楼楼梯转角处窗户溜进**室祝某某家。进屋后刘某某借助手机照明,在祝某某家客厅、麻将房翻找财物未果,便带上水果刀、手持擀面棍进入祝某某卧室,在床头柜翻找东西时,发现祝某某将醒,持擀面棍击打祝某某头、手臂等部位,祝某某被打起身反抗,并从刘某某手中抢得擀面棍还击,刘某某便拿出水果刀多次捅杀祝某某上半身。此时,在隔壁房间睡觉的祝某某妻子罗某甲被二人打斗声惊醒,罗某甲起身来到饭厅开灯,祝某某看到用帽子及口罩遮挡面部的刘某某,便将刘某某的口罩及帽子扯开,罗某甲也来到祝某某和刘某某身旁,拉扯过程中被刘某某刺伤,刘某某发现无法继续作案便拾起双肩包和祝某某家中记事本等物品逃离现场,后祝某某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在家属劝说下,当日上午,刘某某主动到平塘县通州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祝某某系锐器刺杀右侧后颈部致右颈总动脉破裂导致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罗某甲左下唇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尖刀、擀面棍、双肩包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火化证、任职证明、疾病证明、书信等书证;3.证人覃某某、杨某某、罗某乙、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病理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人身检查、人像辨认等笔录;8.超市收银台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入室抢劫致一死一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昌丽 

检察官助理:何律兴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八卷,检察卷二卷,光盘四十九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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