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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刘、梁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江西省瑞金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小组住四川省成都市**街道***路。1996年10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02年4月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20年7月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谢某某、赖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赖某某(另案处理)在刘某某家商议到瑞金市**乡****国道路段实施拦车抢劫。1996年1月23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谢某某、赖某某、刘某某、赖某某等五人携带短铳、杀猪刀、柴刀等作案工具,步行来到瑞金市**乡***国道路段伺机拦车抢劫。当一辆龙马牌运猪车(车牌号码赣B3***0)经过时,刘某某等人将车拦停,用刀架在司机脖子上逼迫司机将车开至100米远的岔路,然后将被害人赖某某、邓某某、张某某、邓某某、许某某从车上拉下并强行搜身,因搜到的现金较少,即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后在汽车驾驶室坐垫搜下现金10100元,随后逃离现场,每人分得人民币2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表、瑞金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DNA鉴定意见;被害人赖某某、邓某某、张某某、邓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谢某某、赖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10100元,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鹏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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