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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2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信丰县**乡**村**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3********。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9月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12日上午9时,被告人刘某某去到信丰县**乡**村**组王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携带从家中带来的钢丝钳撬开王某某家的木质大门锁,进入王某某家卧室,撬开卧室内一个木质箱子,将木箱内的300元现金盗走。

2、2014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乡**村路边将骑自行车回家的受害人刘某某拦下,用语言威胁要求刘某某拿钱,未果,用手打了刘某某一巴掌。随后,发现刘某某的自行车后的篮子里有一个包,遂伸手去抢包,刘某某用手阻止刘某某抢包时,刘某某用嘴去咬刘某某,刘某某立即松手。此时,与刘某某同行的刘某甲(刘某某妹妹)便大声呼救,刘某某见有路人来了后,放弃抢包迅速逃走。

3、2014年8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乡**村一上坡路段将正在扶着自行车上坡的受害人肖某某拦下,随后刘某某翻动肖某某的自行车前篮子里的物品,并将篮子里存放的一部白色手机和一包汤皮抢走。肖某某伸手想把汤皮和手机抢回,刘某某便举起拳头想打肖某某。肖某某遂放弃了抢回汤皮和手机。之后刘某某拿着汤皮和手机逃走。此时刚好路过一辆白色轿车。肖某某和与其同行的肖某甲(肖某某堂妹)将轿车拦下并向轿车上的人求救。刘某某发现有车来了后即扔掉汤皮,拿着手机迅速逃走。经信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肖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证言,刑事摄影照片、判决书等书证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并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4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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