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7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宁县,住**街道**庄**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患有****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2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某(已判处)、谢某某(已判处)、李某某(另处)持刀到泸西县**街**镇人民政府,翻墙进入政府大院,在办公楼二楼****办公室内挟持正在值班的被害人胡某某,对其进行殴打、捆绑,抢走胡某某身上现金200余元及一部白色直板华为手机,胁迫胡某某交出办公楼其他办公室的钥匙,由刘某某看守被捆绑起来的胡某某,其余三人到其他办公室将一件硬红河88香烟、一件软珍云烟,一台黑色戴尔牌电脑抢走。经鉴定,被抢财物总价格为17200元。
二、盗窃罪
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甲(已判处)、李某某(另处)在**县******有限公司****售楼部办公室盗窃一台型号INSPIRON****黑色DELL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佳能单反相机,型号E****;一台黑色奥图码便携式投影仪,型号X****;一个黑色三星500G移动硬盘;一部红色诺基亚****手机;两条绿壳小熊猫香烟;一包玉溪境界牌香烟;13包云烟印象;一台黑色DELL灵越型笔记本电脑;一瓶牛气冲天五粮液白酒;一个黑色三星60G移动硬盘;同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某甲、李某某到云南省******公司******小区项目部办公室盗窃一台黑色惠普54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中兴牌A****型天翼3G电信上网卡;一台银白色联想天逸****型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磨砂面板联想****型笔记本电脑,配套的电脑散热器一个、充电器一个、鼠标一个;一台银灰色佳能A****型相机。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格39141元。
被告人刘某某揭发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关于核实相关案件情况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魏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李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操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泸发改价鉴〔2012〕54号、55号,公(红)鉴(刑D)字[2012]277号,(泸)公(司)鉴(伤)字[2012]111号,会发改价鉴〔2012〕167号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011年6月10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于2012年5月19日、2012年5月25日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