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抢夺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有抢劫罪、抢夺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抢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定兴县**附近,趁被害人岳某某不备,抢夺其佩戴的黄金耳环一副,后准备驾车逃跑,在岳某某抓住摩托车架的情况下,强行加速致岳某某倒地。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2082元。

被告人刘某某在逃跑过程,又分别在定兴县**路**镇**村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乙、李某某不备,抢夺二人佩戴的黄金耳环各一副。经鉴定,张某乙被抢耳环价值人民币1213元、李某某被抢耳环价值人民币1267元。

被告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帽子一顶、手套一副、裤子一条、棉袄一件;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案发现场及指认现场图片;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岳某某、张某乙、李某某户籍信息;刘某某户籍证明信。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许某某证言;4.被害人岳某某、张某乙、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7.搜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对老年被害人实施抢夺犯罪,并在对被害人岳某某抢夺后,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倒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