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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4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组农民,住该村。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下午16时许,密山市**乡**村农民被告人刘某某为防治鼠害将拌有鼠药的玉米粒投放到自家地里。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网上比对结论、现实表现证明;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义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密山市;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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