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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金霞,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塔布村东乌拉一社第二道排干西边300米处自家葵花地内种进葵花籽种。因担心老鼠、野鸡刨种子,其就回到自家用塑料袋装了一斤玉米粒,又把家里含有甲拌磷成分的“3911”农药倒入塑料袋,和玉米粒搅拌在一起。然后提着拌有“3911”的玉米粒返回葵花地内,将塑料袋套在手上,在自家葵花地的北边撒了两行。因担心其他村民放羊时,羊吃上自己家葵花地内拌有“3911”农药的玉米粒,刘某某将两张写有“地内有毒”字样的警示牌立在葵花地的两头。2019年10月4日,******社村民樊某某雇佣的羊倌张某某在给樊某某放羊时,羊进入了刘某某之前撒放拌有“3911”农药玉米粒的葵花地内,并且吃上了拌有“3911”的玉米粒,导致樊某某家的6只山羊被毒死。案发后,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羊胃内溶物及葵花地内的玉米粒进行检验。经检验,从20193068-1号至20193068-7号检材中均检测出甲拌磷成分,从20193068-8检材中未检出甲拌磷成分。经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樊某某家被毒死的6只山羊价值5536.3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樊占山的损失,并取得了樊占山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认罪认罚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巴公司法鉴定【2019】275号、                                                                                                           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乌拉特前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乌前旗发改价认【2020】鉴字10号等

6.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捍东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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