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门市**镇**村**组**号。2018年9月1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为其前夫遗产诉讼官司多次到相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2016年5月31日因在湖北省政府违规上访,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9月5日因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缠访、闹访,被天门市公安局予以训诫。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6月13日,刘某甲先后在天门市干驿镇人民政府和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采取静坐、上吊、打地铺睡觉等违法方式上访,严重影响上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天门市人民法院、天门市干驿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稳控其极端上访行为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处罚决定书、维稳经费支出凭证、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魏某某、某某某、朱某某、鲁某某、徐某某、彭某甲、李某甲、叶某某、李某乙、林某某、刘某乙、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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