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屯留区**镇**小区。2019年2月28日该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工作被他人顶替、其母亲的房屋拆迁后未得到补偿为由,多次到长治市屯留区**镇人民政府、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信访局、区纪检委等各部门进行上访。经各部门调查核实,未发现刘某某工作被顶替一事,并将结果告知刘某某,并就刘某某反映的问题各部门多次组织调解,提出解决方案,均被刘拒绝。刘执意赴京上访。
2018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五次到北京天安门、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2019年2月28日“两会”期间,刘某某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扰乱信访秩序,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6日,正值“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在山西省召开之际,刘某某再次以相同事由赴京,到公安部缠访、闹访,严重影响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信访请求未得到满足,多次进行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秀妍
检察官助理:陈李岩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23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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