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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迫交易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1997年因强奸被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公安灞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灞桥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陈某某在纺织城纺渭路海棠华府小区设置了装饰装修材料商户展位,经营砂石。6月6日,陶某某及其女朋友汪某某等人驾车,在海棠华府小区门外设置砂石摊位,与被告人刘某某一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遂对陶某某、汪某某等人持械殴打,并打砸其所驾雪佛兰轿车,致汪某某与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案发后,2015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包合同、调解协议、前科判决。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李某某、吕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惠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汪某某、惠某某辨认刘某某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持械殴打同业人员及车辆,强迫其退出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虎

2020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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