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拘前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工作单位: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商场***,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游恩兵,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与数名朋友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星铂汇KTV唱歌喝酒。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达KTV包厢,与被害人等一起喝酒。5时许,刘某某、杨某某去到新桥街道万安路川川宵夜档吃宵夜喝酒。早上7时许,杨某某准备返回宝安区沙井街道华润万家**连锁酒店***房休息。刘某某先称要护送杨某某回酒店,遭到拒绝后又称需要借用厕所,跟随杨某某一起来到酒店并进入房间。后杨某某直接躺在床上睡着,刘某某见状脱下其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被惊醒,随即离开酒店,后报警。当日15时许,民警在宝安区福永**商场***店铺内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涉案酒店监控视频截图及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酒店310房照片及“拍摄个人意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谭某某、林某甲、谢某徽、胥某某、苏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测、STR分型检验;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酒店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趁被害人酒醉,违背其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臻
检察官助理:林伟平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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