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91********,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厂家属院**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出租房,无业。2011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爱玲,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与范某某等人在惠农区**酒吧内喝酒,被害人高某某在该酒吧上班。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强行将高某某拉至包间内,多次对高某某辱骂、殴打,致高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后被告人刘某某强行将高某某带至惠农区刘某一家中,唆使范某某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范某某未从。高某某开始发微信向其朋友李某某求救,后被告人刘某某抓住高某某头发下楼,将其带至惠农区**租住房内,高某某借机继续给李某某发定位求助,被告人刘某某脱掉高某某的裤子,抚摸其胸部,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高某某借故以腹痛、饥饿、上卫生间为由拖延时间、向朋友求助,直至公安民警根据高某某发的定位信息赶到现场将其解救,被告人刘某某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辱骂、殴打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求助后被解救,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亚楠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