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社区**路**号**栋**室,捕前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宿舍**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搭讪在路边等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并提议送张某某去酒店,随后张某某同意并入住到由刘某某支付房费的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店**房,双方互加微信后刘某某离开酒店。2020年10月23日21时50分许,刘某某独自来到张某某入住的**房,进房后刘某某不顾张某某的反抗,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张某某报警。刘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店**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送检的被害人张某某内裤上卫生巾的血迹处检出人精成分,获得男性基因分型与刘某某基因分型相同;被害人张某某阴道拭子、房间内床单上可疑斑迹处均检出人精成分并获得混合基因分型,均包含张某某、刘某某基因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开房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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