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强奸案)_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号,系农民。该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吕某某为智力残疾人,在吕某某的丈夫等家人不在的情况下,多次强行与吕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手段多次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刘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