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号,系农民。该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吕某某为智力残疾人,在吕某某的丈夫等家人不在的情况下,多次强行与吕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手段多次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刘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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