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71955********,汉族,文盲,无业,现住明光市**街道**队**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明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趁被害人宋某某在明某某西区停车场之机,哄骗宋某某,将宋某某带至无人地方,为满足淫欲,手摸、嘴亲宋某某胸部、生殖器,并让宋某某用嘴舔刘某某的生殖器等方式,对宋某某猥亵十次。2020年6月19日晚,刘某某再次将宋某某哄骗至明某某南湖公园,欲对宋某某猥亵时,被宋某某丈夫发现后报警。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明某某中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哄骗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的妇女,并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如新
检察官助理:许龙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明光**街道**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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