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05291960********,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住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智力障碍的情况下,以10元钱诱骗王某某至泸州市江阳区国窖大桥下滨江路江边,并将手伸进王某某内裤中摸其阴部等处十余分钟,后让王某某离开。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雄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关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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