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23时40分许,在本市龙潭区**小区**幼儿园门前,因见被害人白某某独自一人在街边打电话,便上前搂住其脖子,将其摔倒在地,捂住被害人的嘴,抚摸其胸部及下体进行猥亵。被害人白某某大声呼救并反抗,被告人刘某某用拳头殴打其头、面部,因听见附近有居民大声喝止,匆忙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照片等书证;
2证人苑某某、岳某某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波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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