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费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庄**房。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北小脚丫鞋店二楼仓库内,趁刘某某上楼拿样品之机,紧随其后,将刘某某堵在过道,从背后强行搂抱刘某某,并对刘某某实施打飞机等下流的动作。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行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检察官助理:陈玮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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