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占某某、洪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本市**区**路***号***室经营“传奇世界”等赌博微信群,通过以“PC蛋蛋”网站开奖号码押注的方式招揽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期间,微信赌博群参赌人数累计达到746人。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海南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9年12月22日被押解回厦门,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笔记、账本等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
2.书证:在逃人员登记表;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袁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占某某、李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廖某某、温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肖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刘某甲的供述;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截图等;
8.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9.其他综合性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网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容生
检察官助理:黄惠贤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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