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4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 月29 日以来,杨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叶县马庄乡三里桥附近一房屋内以“押宝”的形式开设赌场,并组织南阳方城、唐河、鲁山、舞钢、汝州等地的参赌人员从事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赌场内“放冲”。2018年8月8日16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同案人潘某某、杨某某、魏某某、韩某某、余某某、杜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彭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雅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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