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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罪)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东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9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份,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与王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教堂北边一门面房、**斜对面一门面房以“推豹子”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场提供烟、酒,并为该赌场放哨,从中收取800元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谢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明淑

助理检察官:常延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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