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住址**。2019年6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窦某某(已判决)租赁山东省冠县**乡**村西北的一个园子,用“跑兔子”“赌狗”的方式进行赌博,从赌注中抽头20%—30%。其中,2015年5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租赁窦某某的场地组织赌博两次,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冠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伟
检察官助理王国强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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