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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某区**街道******号,住重庆市梁某区**街道**小区****单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7日被原梁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9日被原梁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5月24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6月2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以100元每天的价格承租了本区**镇**村**组舒某某家的老屋,在该房屋内开设赌场抽头营利。被告人刘某某召集赌客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把赌注金额在50元至300元人民币不等,每当赌注翻倍时,刘某某从赌赢一方抽取5%的水钱。被告人刘某某在2019年6月以来开设赌场20余天,非法获利160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还以100元到150元每天的报酬安排了王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发牌抽水,安排了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赌场望风。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刘某甲、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赌博时,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

5.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组织赌博活动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根蕾

检察官助理:刘行川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2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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