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65********,汉族,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经醴陵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醴陵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茶餐吧内,先后3次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何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提供赌博活动场地,共非法获利7000元:1、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6点钟左右,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被告人刘某某开设的茶餐吧内最大的包厢开设赌场,事后,被告人刘某某获利2000元;2、第一次开设赌场的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何某甲(均另案处理)又在刘某某开设的茶餐吧最大的包厢内开设赌场,事后刘某某获利3000元;3、第二次开设赌场的几天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何某甲(均另案处理)又在刘某某开设的茶餐吧最大的包厢内开设赌场,事后刘某某获利200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于2020年8月25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书、指定管辖文书;2.证人彭某某、何某甲、张某某、何某乙、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2份;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剑
检察官助理:郭秀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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