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某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兴某市**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兴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匡某某(已起诉)、张某甲(已起诉)、张某乙(已起诉)、尤某某(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在兴某市**镇、**村等地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少则数十人、多则三四十人,共抽头渔利十余万元,情节恶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刘某某、匡某某、张某甲、尤某某等人合伙在兴某市*****场居委会“***”农家乐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盈利。
2.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刘某某、匡某某、张某甲、尤某某等人合伙在兴某市**镇***街上张某甲家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盈利。
3.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刘某某、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尤某某等人合伙在兴某市**镇**村***背后山坡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为赌场打水、抽头盈利;雇佣廖某甲等人搭建赌场、放哨;雇佣施某某、杨某某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4.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刘某某、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尤某某、杨某甲等人合伙在兴某市**镇**村廖某乙(廖某甲的姐)家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盈利;雇佣廖某甲、余某某、王某等人放哨;雇佣施某某、杨某某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5.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刘某某、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尤某某等人合伙在兴某市**镇**村**组寨子后山上坡杉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盈利;雇佣廖某甲、余某某、王某等人搭建赌场、放哨;雇佣施某某、杨某某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非法获利。
6.2018年5月,刘某某、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尤某某等人合伙在兴某市**乡**村小**寨子后山山坡上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盈利;雇佣施某某、杨某某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到赌场赌博,非法获利。
7.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刘某某、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尤某某等人合伙在兴某市**乡**村**寨子后山路边树林里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盈利;雇佣施某某、杨某某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到赌场赌博,非法获利。
8.2018年6月,刘某某、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尤某某等人合伙在兴某市**镇**村**组唐某乙家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采用扑克牌、骰子“挖豹子”,雇佣喻某某、肖某某等人为赌场打水、抽头盈利;雇佣施某某、杨某某等人为赌场接送赌客到赌场赌博,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匡某某、张某乙、尤某某、喻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廖某甲、李某某、唐某乙、杨某乙、唐某丙、施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云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兴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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