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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82********,汉族,大学本科,住山西省大同市市城区**园**号楼**单元**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管理处员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余某某(已判)租赁了本市新城区环城北路87号原“西铁洗浴”二楼,并让丁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在该场所内开始以“拆信封”形式的赌博活动。因期间该赌场被查处过一次,余某某又通过其女友杨某某,为丁某某联系了杨某某位于新城区西八路布丁酒店隔壁的旅馆,让丁某某在该旅馆三楼房间内开设赌场。期间,由被告人刘某某制作赌博用的信封,师某某(已判刑)向赌场送信封。经审计,2019年1月1月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赌博资金为500余万元。

2019年1月24日晚,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及赌客共计41人,其中赌客27名,查获赌博工具装有赌博数字的“信封”19枚、支付赌资POS机两台、收付款微信二维码两个、点钞机一台、赌资现金1850元、赌博筹码共计265张、POS机刷卡账单若干、“拆信封”开号板一个、自助充电宝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8、租赁合同、记号单;

9、银行流水及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

10、刑事判决书;

1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拆信封”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雅妮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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