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1月3日、2004年4月22日分别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年6个月。2012年7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自2020年10月3日至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和谢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在霞浦县某某后门山某亭附近开设赌场,刘某某占赌场20%股份,谢某某安排赌博场所提供赌具,刘某某及柳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招揽赌徒,欧某某(已判刑)在赌场抽取头钱。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先后招揽参赌人员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朱家法等二三十人到场,以“拔干”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钱人民币1500元。2019年10月18日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冲击该赌场,抓获上述部分参赌人员。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霞浦县柏洋乡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前科档案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收缴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欧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朱家法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揽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士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