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杰某某”“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址同前。2009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26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夏某某”(另处)等人在本市硚口区常码头743号一楼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同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谭某某等三十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217400元及赌具。
2016年11月14日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硚口区**小区**组**栋**单元**室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中李某甲(已判决)负责“坐庄”摇骰子,李某乙(已判决)负责接待参赌人员、维护赌场内秩序。同年11月24日晚至2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曾某某等十人,抓获李某甲、李某乙,收缴赌资人民币80840元及赌具。
2019年3月13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本市硚口区天顺园小区9组团入口旁边的马路上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线索移送函、刑事判决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刘某乙、阮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扣押、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犯罪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寿青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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