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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号。1989年10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为聚众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资金等,以供吕某某,万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林某某、郑某某、潘某某、曹某某、邓某某、金某某等20余人在本市江岸区幸福**小区**栋**单元**室聚众赌博。吕某某为该赌场“皇帝”,负责摇筛子,万某某、吴某某为该赌场“水手”,负责给“皇帝”结算输赢,被告人刘某某提供资金、赌博场所。当晚9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场所抓获吕某某,万某某,吴雁及参赌人员并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4万余元及赌具骰子1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赌资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万某某,吴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金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为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案卷3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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