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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市金湾区**大道**号,被拘前住龙岗区**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8年年底开始在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再通过微信将其收取的相应投注金额转发给上家“**”(系微信名,在逃),“**”则向被告人刘某某返还一定的回扣。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经审查,被告人刘某某自2018年年底至今共收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金额为人民币九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帐记录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燕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交物品:手机一部(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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