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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居住期间下载了“大亨互娱”赌博软件app并成为了该赌博网站的招募代理。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将“大亨互娱”赌博网站为其生成的个人邀请二维码发布到互联网贴吧和一些公众平台,参赌人员通过扫描该邀请码进入“大亨互娱”网站以“三公”、“牛牛”等方式参与赌博,该网站后台系统可自动识别该赌博人员是被告人刘某某所招募,刘某某即可获得其所招募人员在网站充值金额的60%作为佣金,赌博网站将佣金转入刘某某在该网站上的账户(账号15119326314),刘某某再将账户里的钱提现到其关联的银行卡内(邮政银行卡:6217995************,建设银行卡:6217007*************)。经核实,被告人刘某某从“大亨互娱”赌博网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26993.46元。

202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一部;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赌博网站后台数据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等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某某认某某具结书,建议判处其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8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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