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2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郭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瑞安市锦湖街道愚溪的山上、瑞祥西岙山上、瑞祥新区仁和嘉园附近的山上开设赌场,以牌九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替赌场望风、给赌客指路、送食物等,共计获利人民币5000元左右。2019年9月28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以及赌客11人,赌资人民币17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潘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孟某某、季某某、谢某某、蔡某甲、蔡某乙、詹某某、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瑜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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