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东莞市大岭山镇**山庄**饭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区**居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徐建波,广东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4月8日凌晨,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作为股东,袁某某、叶某某、孟某某、汤某某、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在本市大岭山镇**村**山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餐馆二楼包间开设赌场。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当天抽水约三万元。
二、2017年4月9日凌晨,余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作为股东,袁某某、叶某某、孟某某、汤某某、彭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在本市大岭山镇**村**山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餐馆一楼大厅开设赌场。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在该赌场内参与赌博,当天抽水约七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及余志强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十七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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