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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泥瓦工,住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手机上下载“大胡棋牌”APP,使用昵称为“刘”的微信登录“大胡棋牌”APP,在该APP内创建了“圈号”为“076160”的“亲友圈”。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昵称为“刘”(微信号wxid_24cvpxzzg****)和“刘”(微信号wxid_r4niaam5z5****)的微信建立微信群,邀请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并在群内发送“大胡棋牌”APP链接,让参赌人员下载“大胡棋牌”APP后登录,并加入其创建的“亲友圈”,利用打“掼蛋”的方式进行赌博。

被告人刘某某在“大胡棋牌”APP中充值“钻石”,供参赌人员开牌局时使用。每局一共六牌,赌博过程中利用积分统计输赢情况,每局结束后,“大胡棋牌”APP自动生成输赢积分情况截图,其中负分为输家,正分为赢家。输家按照10元每分的标准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将赌资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某,由刘某某统一进行结算。被告人刘某某按照10元每分的标准并扣除由赢家支付的10元台资费后,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将赌资支付给赢家。经侦查共查实22人参与赌博,赌资达36107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7915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6月14日主动退缴赃款17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手机检查笔录等;

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手机在“大胡棋牌”APP上开设“亲友圈”以“掼蛋”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汉杰

2020年92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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