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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3********,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幢**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至7月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从王某某(已判刑)处获取一个赌球会员账号并持股参与利润分成,接受缪某某、姚某某等人投注赌球。期间,庄家通过该账号共赚取利润约7.5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刘某某从中分成获利约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赃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姚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积锋

检察员:李小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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