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手机“闲聊”APP建立“友棋老友会”群,并在“牌友棋牌”APP中开设赌场房间提供给他人打麻将,从每局参赌人员赢取超过14元中的最大赢家处抽取3元房费的方式抽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61122元。案发后,刘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玉琼
检察官助理:林伦军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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