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什邡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住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7月7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多人在自己位于什邡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时被告人刘某某雇佣汪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收取抽头渔利所得现金,承诺给予汪某某每日工资300元,给予黄某某每日工资200元。2020年10月20日,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搜查,当场挡获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黄某某及十余名参赌人员,查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二十副、骰子两颗、赌资1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现场勘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婷婷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镇**路**号**栋**
单元**楼**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随案移送赌博工具扑克牌二十副、骰子两颗、托
盘一个(现存于什邡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人民币41700元(现存于什邡市财政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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