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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嘉善县**街道**村**浜**号(户籍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8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街道**村**浜**号一楼东南间租房内,组织不特定人员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抽头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约人民币1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高强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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