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6年11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册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册亨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册亨县体育场出租房屋内及微信软件中销售香港十二生肖六合彩,销售金额为1436152元,抽头盈利金额为12925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李锦怡
检察官助理:胡 莲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量刑建议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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