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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镇**村**屋**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起,被告人刘某某利用QQ(QQ号114843****)、微信(微信号feng114843****)发布“赢咖娱乐”APP赌博平台的推广信息,吸引不特定人员在该平台上充值赌博,并以每万元流水抽成人民币190元至200元的比例获取佣金。刘某某发展了某某、谢某某钱某某十余人在“赢咖娱乐”平台充值,并以下注时时彩、分分彩等方式进行赌博。截至2020年7月11日,刘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案发后,刘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赢咖娱乐”APP页面相关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留某某、谢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搜查笔录;

6、电子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发展下线代理或会员参与网络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志锋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龙泉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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