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3年11月26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9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租用曲周县曲周镇金梧桐商场西门对过王某某的房屋开设游戏厅,在其中摆放了20台电子游戏机,其中“缺一门”游戏机1台、“水浒传”游戏机12台、押大小游戏机5台、钓鱼机游戏机2台。经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收取玩家现金、给玩家在赌博游戏机内上分。2013年11月19日,公安人员对游戏厅予以查处,扣押了上述20台游戏机。经曲周县公安局警察大队认定20台电子游戏机均为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曲周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关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认定书等;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游戏厅的名义提供场所及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曲周县曲周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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