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手机“微信”软件先后创建“战**”、“一**”等微信群,邀群内人员下载“牛气冲天”手机APP软件,并进入其在该软件上创建的“俱乐部”圈子里,采用“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每20把为一局,每局结束后根据战绩图,以每分对应1角钱进行结算,输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方式将所输的金额转给刘某某,刘某某按赢家金额10%抽取提成后,将剩余款项转发给赢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7月18日,刘某某支付宝流转的赌资总额共计为19964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刘某甲等十一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通过手机APP软件开房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建明
检察官助理 冯小意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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