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小区**栋**号门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号门市房内摆放自动麻将机3台,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打5-30元不等的麻将进行赌博,刘某甲负责为参赌人员兑换筹码并从中抽头渔利,其妻子刘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打扫卫生、做饭等工作。经审计,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275元。
经侦查,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聚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书;
5.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小波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遂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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