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9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的家中,利用手机下载“熊猫四川麻将”APP,为赌博人员提供“房间”,以打成都麻将的方式赌博,且以“闲聊”软件建群,将游戏输赢的分数按照设定的比例折算成钱,通过在“闲聊”APP聊天群里面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资金结算,以每场抽取人民币5元的“房费”的方式,抽头获利。经查证,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23日,刘某某采取前述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6592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赌客后台身份信息、交易流水清单、收取房费清单、闲聊账号信息、闲聊群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能退出赃款,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蒙蒙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联系电话:1399645****、1783031****;
2.本案卷宗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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