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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县人,初中文化,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节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阮某、刘某生、杨某某、刘某铭、余某某等人,在**县**镇**村委**村**祠堂前的空地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大食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2015年4月7日起,上述参与开设赌场的庄家为牟取更大的利益,由杨某某提出以“富贵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即由被告人刘某某、阮某、杨某某、刘某生、刘某铭、余某某等六人各出2000元,合股做庄开设赌场,继续聚集赌博人员参与赌博,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伟杰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6册,含光碟4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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