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农场**小区**单元**楼**侧,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7,经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姜某某(已起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组织杜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多人在网上多次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抽水,姜某某负责收取房卡。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抽水人民币3000元,姜某某收取房卡返成人民币15308元。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将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曲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强
助理检察员:那存白音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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