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马场镇龙井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5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织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14日、16日的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织金县马场镇龙井村**组的家中提供场地为李发刚、吴道成、胡德红、胡德华、胡德志、尹关品、尹红、尹青华等人采用猜包谷米的方式赌博,自己人中抽头渔利,三次参赌人员累计20人以上,抽头渔利5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照片等书证;2.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3.视听资料;4.胡德红、胡德华、胡德志、尹关品、尹红、尹青华等人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亚强
检察官助理 :冯仁亮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织金县看;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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