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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桃江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街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汤某某(已起诉)在益阳市赫山区**路大渡口市场对面开设无名麻将室,以红中麻将形式赌博,单注5元至10元不等。每场由赌客充值后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和汤某某从中抽取2元水钱,共营利2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雅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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