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村**号,住湖北省大冶市**园**室。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8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15日被该局撤销行政处罚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路的**茶楼内以打字牌、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对打字牌的每桌收取人民币600元服务费,对打10元、20元麻将的每桌分别收取人民币800元、1600元服务费,共计获利人民币1536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79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账本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4.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153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 娟
助理检察员: 徐晓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园**室,联系电话:1358128****。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3册,光碟5张、账本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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