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住**县**镇**村**组。因犯赌博罪2014年7月31日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24日由通县公安局执行并由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刘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某、周某某、何某、何某某、葛某某、何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吴某某、葛某、何某某(均已判决)、严某某、何某某(均在逃)等人先后在通城县麦市镇华鑫木业居民区内等地开设“二八杠”赌场,赌场按每盘台面押注金额的5%抽水渔利,每天参赌30余人,每场盈利2万余元。刘某参与打庄六至七日,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账单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何某某、吴某某、何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及同案人吴某某、周某某、何某、何某某、葛某某、何某某、严某某、何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吴某某、葛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俊文
检察官助理:吴正宇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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